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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一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卜开林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开翠,周倩,周小春,卜开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一终字第0006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开翠。系被害人周某乙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倩。系被害人周某乙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小春。系被害人周某乙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开林,(此为卜开林身份证上号码)。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卜开林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开翠、周倩、周小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锡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卜开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卜开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小春、卜开翠、周倩因周某乙被害而产生的丧葬费人民币22993.5元。宣判后,本案判决的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抗诉,本院已依法依照复核程序另行审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开翠、周倩、周小春对本案判决的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卜开林,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卜开林与姐姐卜开翠、姐夫周某乙(被害人,殁年43岁)因旧房拆迁、借款未果等产生矛盾,遂起意报复。2014年2月2日22时30分许,卜开林至宜兴市新庄街道新源城市花园17幢103室周某乙家中,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刺戳周某乙胸、腹部,并切割周的颈部,后逃离现场。周某乙被送至医院抢救时已死亡。次日1时29分许,被告人卜开林向无锡市公安局110报警要求自首,并在无锡市环太湖公路孟湾段路边向民警投案。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意见书、证人周倩、周小春、潘某、卜某、赵某、韦某、周某甲、卜开翠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卜开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卜开林因亲属之间的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卜开林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开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卜开林杀人手段残忍、杀人意志坚决,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卜开林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卜开林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开翠、周倩、周小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丧葬费22993.5元,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开翠、周倩、周小春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卜开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卜开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小春、卜开翠、周倩因周某乙被害而产生的丧葬费人民币22993.5元。上诉人周小春、卜开翠、周倩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卜开林量刑过轻,应对其从严从重处罚。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卜开林因旧房拆迁、借款未果等原因,与其姐姐卜开翠、姐夫周某乙(被害人,男,殁年43岁)产生矛盾,遂起意报复。2014年2月2日22时30分许,被上诉人卜开林来到至宜兴市新庄街道新源城市花园17幢103室周某乙家中,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刺戳周某乙胸、腹部,并切割周的颈部,后逃离现场。周某乙被送至医院抢救时已死亡。次日凌晨1时29分,被告人卜开林向无锡市公安局110报警要求自首,并在无锡市环太湖公路孟湾段路边向民警投案。另查明,上诉人周小春系被害人周某乙父亲,上诉人卜开翠与被害人周某乙系夫妻,并于1996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即上诉人周倩。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周倩、周小春、潘某、赵某、周某甲、卜开翠、韦某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卜开翠、周倩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卜开林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上诉告人卜开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因卜开林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现上诉人卜开翠、周倩、周小春以原判决量刑过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判处卜开林死刑,该上诉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德荣代理审判员  陈 俐代理审判员  张琬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德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