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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与莱芜市复兴矿业有限公司、李义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莱芜市复兴矿业有限公司,李义生,刘凤,刘梅,李伟,许刚,陈少立,肖传明,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584号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长勺北路北首市医院对过。负责人:吴美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薛冰,莱商银行合规风险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鑫婷,莱商银行合规风险部员工。被申请人:莱芜市复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北埠民营经济实验区。法定代表人:李义生,经理。被申请人:李义生。被申请人:刘凤,复兴矿业有限公司监事。被申请人:刘梅,莱芜市莱城区畜牧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伟,系被告刘梅之夫。被申请人:李伟,莱芜市莱城区人社局职工。被申请人:许刚,莱芜市人事考试中心职工。被申请人:陈少立,莱芜市人社局退休职工。被申请人:肖传明,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李伟、许刚、陈少立、肖传明委托代理人:张文彬,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亓飞,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肖传明,系被告亓飞之夫。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盛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