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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王成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王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负责人:吴奕丰,行长。被执行人:王成江,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成江财产在人民币8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