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隋电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婚生一女刘某丙。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电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