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曙庄、任石康、卜银龙与被薛虎医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曙庄,又名李署庄。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石康。上诉人(原审原告)卜银龙。李曙庄、任石康、卜银龙共同委托代理人党卫东,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虎医,又名薛虎益。上诉人李曙庄、任石康、卜银龙因与被上诉人薛虎医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曙庄、任石康、卜银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党卫东、被上诉人薛虎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李曙庄、任石康、卜银龙已缴纳,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路增广代理审判员 苏国娜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