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与王贤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王贤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44号原告: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住所地舒城县。负责人:金林,经理。被告:王贤能,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生,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分公司诉被告王贤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