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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经济合作社,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某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合作社党支部书记。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原告某某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荣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经济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