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丘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883号原告丘某某,女,1984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郭育宗,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丘某某以决定与被告万某某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