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峄执字第37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闫吉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峄执字第377-2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闫吉宽,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中区财政局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0)峄商初[底阁]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吉宽的存款12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