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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峄执字第37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闫吉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峄执字第377-2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闫吉宽,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中区财政局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0)峄商初[底阁]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吉宽的存款12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