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恢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4)叠执恢字第23-3号桂林市野麦网络科技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凯、第三人李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野麦网络科技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李凯,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恢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野麦网络科技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谢卫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凯。第三人:李江。本院在执行桂林市野麦网络科技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凯、第三人李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野麦网络科技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叠执恢字第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