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友英与张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英,张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友英。委托代理人田桂兴。委托代理人黄新平,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霞。委托代理人李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英诉被告张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友英负担。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朱社平人民陪审员 陈修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