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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友英与张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英,张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友英。委托代理人田桂兴。委托代理人黄新平,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霞。委托代理人李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英诉被告张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友英负担。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朱社平人民陪审员  陈修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