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安微晨光机械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晨光机械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晨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齐继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从奎,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晨光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164,800.00元纠纷一案中,通过点对点财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沙湾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并对登记在乐山市沙湾海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五十铃牌小型货车、长城牌货车予以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军审 判 员 张 勤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杭 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