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撤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胡晓林与天津恒丰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车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林,顾鸿屹,费蔓青,天津恒丰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车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闵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撤初字第1号原告胡晓林,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顾鸿屹,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费蔓青,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天津恒丰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陈家声。被告上海车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闵春光。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闵春光。被告闵春光,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受理原告胡晓林诉被告顾鸿屹、费蔓青、天津恒丰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车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闵春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一层,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告系将顾鸿屹、费蔓青、天津恒丰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车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闵春光均列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虽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但本案被告费蔓青、上海车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静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