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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上诉人闫腾腾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