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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英与被告莫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莫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周英,女,生于1969年10月14日,汉族。被告:莫小兵,男,生于1975年10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与被告莫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周英负担。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