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朱斐与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斐,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朱斐,女,汉族,1999年9月27日出生,住高陵县泾渭街办。被执行人朱伟,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高陵县泾渭街办。申请执行人朱斐与被执行人朱伟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伟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款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朱斐截至2015年2月份的抚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逄振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