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冉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冉某,女,生于1988年7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丁天川,重庆市万州区白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生于1975年1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何德国,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