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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徐秀仓,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鸠民立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准予立案。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裁定所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有效性已被生效的(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所确认是错误的,该案经过了上诉审,二审判决才是生效判决。2、案件当事人不同,之前的案件当事人之一是“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现在案件当事人之一是“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拆迁工作领导组”。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本院经审理认为,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确认其2011年11月25日签订的《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该协议书的有效性已经被本院及上级法院的多份裁判文书所确认,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属重复起诉,故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芜湖市兴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