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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元胜与熊劲松、靳翠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胜,熊劲松,靳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元胜,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熊劲松(曾用名熊尚访),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靳翠侠,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熊劲松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劲松(曾用名熊尚访)、靳翠侠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元胜借款160000元、负担诉讼费1750元、应交纳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劲松(曾用名熊尚访)、靳翠侠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熊劲松(曾用名熊尚访)、靳翠侠的存款1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