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强申请执行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杨强,男,住夹江县。被执行人: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甘霖镇。法定代表人:张莉,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强申请执行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杨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惠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科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