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农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农某,农民。被执行人方某,农民。农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方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农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0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农某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5025元,定于2015年2月28日一次性付清,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农某负担。现被执行人方某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