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执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申请执行蒋金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蒋金立,蒋红俊,赵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刁家乡刁家村,组织机构代码:17039165—7。负责人化建辉,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蒋金立,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蒋红俊,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赵林全,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蒋金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借款三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蒋红俊、赵林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家信用社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蒋红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红俊的银行存款二万八千二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