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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钟春旺与被告陕西润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旺,陕西润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初字第02492号原告:钟春旺,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略阳钢铁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新庆坊小区。被告:陕西润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丰庆路1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芦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祥,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春旺与被告陕西润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宅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春旺与被告润宅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管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春旺诉称,其与被告2014年2月12日签订了总价25119元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两个月,原告预付17500元,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并要求延期一个月。延期后被告仍不能交工,且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由于被告多次违约不能完工,对原告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故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20%的违约金5023.2元;3、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延期费(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3月2日)15400元;4、判令被告返还未做的工程款10148.2元;5、被告支付修复费6994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被告润宅装饰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被告并未违约,不认可违约金。原告计算方式、时间有误;装修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砖不合格,公司愿意给原告修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甲方钟春旺,乙方润宅装饰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对西安市新庆坊小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93平方米的住房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并部分包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期60天即2014年2月28日至4月28日;施工图纸由乙方设计并提供,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则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付给乙方违约金每天50元。如甲方所提供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如需乙方代购材料,加收代购部分5%服务费、运输费、搬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工程付款方式:第一次为合同签订之日,按工程款比例50%支付12500元,第二次为工程进度过半,按45%支付11500元,第三次为竣工验收合格按5%支付1119元。违约责任:一、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须付另一方违约金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四、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本条第三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本条第三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除向甲方返还不合格部分工程价款外,还应赔偿退还部分款项5%(除水、电项目、拆除项目、灯具、开关、洁具、配件项目),其余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方2014年2月28日开始施工,2014年4月7日双方进行分段验收,2014年4月28日,被告施工负责人贺平出具延期单。原定工期为4月28日,经与业主协商将竣工工期延至2014年5月28日。2014年5月22日钟春旺出具收到被告无理由停工三十一天,根据合同每天五十元合计1550元的收条一张。原告称被告2014年2月28日开始施工,6月5日未完工后撤离现场,被告称合同约定60天的施工期限,后经双方协商延期一个月,装修工程已完成。因发生纠纷,仅部分电器安装未完成。原告于2014年7月5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新庆坊小区1号楼4单元803室装修施工中铺贴的瓷砖和水电部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造成返工损失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该室委托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如下:(一)、涉案房屋客厅南半部地砖地面存在不平整的质量问题,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单块地板砖存在1.4mm~2.0mm平整度差,因此局部地砖地面不平整与地砖本身质量有关;卧室门前一块地砖边沿损伤与铺贴施工损伤有关;阳台、厨房、卫生间局部地砖裂缝、前面瓷砖空鼓、地面砖接缝处空缝现象与施工铺贴质量有关。(二)、客厅两处乳胶漆墙面存在裂缝现象:西南角后砌装修墙横向细裂缝与原墙体存在竖向裂缝有关。(三)、卫生间淋浴器两个暗管和水龙头墙暗管处存在的问题与装修水路改造暗管接口与瓷砖墙面不平有关,属墙暗管敷设质量问题。(四)、主卧室西墙报警装置预埋接线盒移位后未封堵原接线盒,接线盒移位未埋设穿线管,属施工过程的遗漏问题;厨房北侧三联插座均不通电,属安装质量问题。(五)、厨房橱柜左侧冷热水管布置不符合使用要求问题,中部水管出水口无法安装用水装置问题、冷热水管下部地面瓷砖铺设不到位问题,均与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不到位有关。(六)、厨房及卫生间窗户纱框无法更换问题与窗纱框处墙面砖铺贴高度有关,属施工过程中细部处理不到位所致。(七)、修复费用(即返工损失)估算为:六千九百九十四元整(¥6994元)。经质证,原告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后在法庭指定期限内,被告申请鉴定机构对其质疑给予书面答复,后经鉴定机构作出书面答复,被告仍有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履行期限延长30日,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至2014年5月28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完成了大部分合同义务,仅水电未完成,合同亦未约定解除的条件,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未履行催告的义务,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装修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经鉴定机构评估,修复费用为6994元,于法不悖,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未如期交工,应按照约定即合同款20%的违约金5023.2元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延期费、返还未做的工程款,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润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钟春旺装修(返工损失)修复费6994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润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钟春旺违约金5023.2元。三、驳回原告钟春旺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西安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钟春旺要求被告陕西润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费(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3月2日)15400元之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钟春旺要求被告陕西润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返还未做的工程款10148.2元之诉讼请求。诉讼费11700元(其中鉴定费11000元),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11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人民陪审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