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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执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小群与被执行人李想、李启海、向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群,李想,李启海,向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法执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彭小群,女。被执行人李想,男。被执行人李启海,男。被执行人向腊英,女。彭小群申请执行李想、李启海、向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2)永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30433.5元,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向腊英所有的存款32350予以划拨,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彭选南提出其欠彭香兰7466.54元,从执行款中扣除。现已给申请人兑付赔偿款22966.9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小群申请执行的(2012)永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明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