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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其福与被告王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福,王斌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孙其福,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永昌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晓红,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斌德,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其福与被告王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其福于2015年4月10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传唤到庭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其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其福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