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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54号原告蒋某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宋某某,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以准备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 华审 判 员  郑红斌人民陪审员  郑 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