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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岳天角诉岳春华宅基地使用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岳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被告岳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岳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岳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玉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