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唐生兵与叶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生兵,叶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35-7号申请人唐生兵。被执行人叶鑫。申请执行人唐生兵与被执行人叶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生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已扣划叶鑫存款,现履行完毕。2015年4月13日申请人唐生兵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吴教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