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桦法执字第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春刚与张伟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刚,张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646-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刚,男。被执行人张伟东,男。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权利人刘春刚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庆才审判员  杜忠宝审判员  张甲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志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