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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某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蒋某,旅游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彬,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甲,下岗��工。原告蒋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江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彬、被告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女儿袁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从1994年起,被告性情大变,经常酗酒,每次酒后暴躁易怒,对原告又打又骂。原告忍耐多年,幻想着被告知错能改、善待家人。可被告变本加厉,稍不如意就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保证戒除恶习,不再打骂原告,原告遂撤诉。后被告言而无信,继而殴打原告,致原告鼻骨骨折,原、被告开始分居。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的抚养问题依���处理。被告袁某甲当庭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蒋某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原告的头部照片一张,显示原告的眼角及鼻子上部有淤青。3、被告给原告发送的手机短信两条,内容为:“小五。听说你的鼻子要去做手术。我告诉你我做的事我成但(认)。你会(回)来我跟你去看。你看可以吗。请回答。”、“小五。即然你不想回家。那你就在外便飘流把(边漂流吧)。哪(那)你要想好已(以)后别后悔。”4、2014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一份,检查所见: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断端错位,双侧鼻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印象: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上述证据2、3、4��告用以证实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将其推倒,导致其鼻骨骨折。被告袁某甲质证称,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报告单的结果不予认可,称事发当天是原告先动手,原告朝被告扑过来,被告没有抱住原告,导致原告摔伤的,不存在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女孩袁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劝说,原告撤回起诉,与被告和好。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生育一女儿,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提交了其受伤的照片、被告发送的手机短信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上述证据虽然显示原告受伤,但不能证实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具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依法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均应珍惜双方所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在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各自克服自身不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创造幸福、美满、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章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