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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396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