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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朱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朱民初字第120号原告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良学,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建国,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居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委托代理人董良学,被告孙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孟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孙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没有建立。被告及家人双方对原告打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春节前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农历12月1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女孙某乙。后原告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及家人发生纠纷,原告邵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所述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遇事冷静对待,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居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春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