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重)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秀荣与唐山庞大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山雅莱东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荣,唐山庞大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山雅莱东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重)字第3416号原告:赵秀荣。委托代理人:刘雁、李海涛(实习),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庞大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汽车文化展示园内。法定代表人:袁瑞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宗瑞,该公司职员。被告:唐山雅莱东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京西路。法定代表人:韦凤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玉坤,该公司职员。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5日,原告在被告唐山雅莱东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海马牌汽车,购车后办理了相应手续,被告唐山庞大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公章。2015年8月18日,车辆使用过程中,涉案车辆左侧后门车漆起泡脱落,原告认为车辆售出前存在维修喷漆情形,故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唐山雅莱东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赵秀荣车辆损失费30000元。(向原告赵秀荣名下中国工商银行62×××20账号支付)此案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6946元,减半收取3473元,由被告唐山雅莱东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丽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