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258号-2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孔凡勇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孔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258号-2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52980-7。负责人李小水。被执行人孔凡勇,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生。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孔凡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孔凡勇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952.21元、利息2324.37元、滞纳金297.61元、年费800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4年5月14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7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孔凡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孔凡勇的银行存款252.41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60元后,余款192.41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孔凡勇名下的粤YZY3**小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未能扣押,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