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宾民二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煌与阮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煌,阮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宾民二初字第506号原告吴煌。委托代理人韦石岳,宾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阮杰。委托代理人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煌诉被告阮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吴煌负担。审 判 长  和大新审 判 员  吕 惠人民陪审员  杨影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