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民二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煌与阮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煌,阮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宾民二初字第506号原告吴煌。委托代理人韦石岳,宾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阮杰。委托代理人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煌诉被告阮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吴煌负担。审 判 长 和大新审 判 员 吕 惠人民陪审员 杨影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