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安徽省临泉县银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霞,安徽省临泉县银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李春霞,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姚金炳,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临泉县银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月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春霞诉被告安徽省临泉县银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0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五���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