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桂芬诉被告胡占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宋某某,女,1949年2月28日,汉族,开平区商业退休职工。现住唐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唐山市氧气厂退休职工,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胡占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13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