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明国等十一人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明国,张玉明,莫明越,刘博明,莫明海,张建涛,张志林,莫明齐,莫明印,莫明涛,莫振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10号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莫明国,被申请人张玉明,被申请人莫明越被申请人刘博明被申请人莫明海,被申请人张建涛,被申请人张志林,被申请人莫明齐被申请人莫明印,被申请人莫明涛,被申请人莫振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莫明国、张玉明、莫明越、刘博明、莫明海、张建涛、张志林、莫明齐、莫明印、莫明涛、莫振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莫明国、张玉明、莫明越、刘博明、莫明海、张建涛、张志林、莫明齐、莫明印、莫明涛、莫振全款项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