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珏、杜岳挺与杜岳挺、吴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珏,杜岳挺,吴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708号原告王珏。被告杜岳挺。被告吴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珏与被告杜岳挺、吴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珏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王珏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明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