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4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珏、杜岳挺与杜岳挺、吴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珏,杜岳挺,吴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708号原告王珏。被告杜岳挺。被告吴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珏与被告杜岳挺、吴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珏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王珏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明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