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臧杨与魏玉书、任玉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杨,魏玉书,任玉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臧杨,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东,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玉书,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任玉丽,女,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臧杨为与被告魏玉书、任玉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楠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臧杨的委托代理人曾东、被告魏玉书、任玉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杨诉称:2012年9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辽阳市白塔区瓦窑街北园委、辽市房权证辽市第003762**号、建筑面积61.79平方米的房屋以15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同日支付给二被告150,000.00元购房款,二被告出具收条一份。2015年2月16日原告为该房屋缴纳税款1,500.00元。现二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原告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更名手续。被告魏玉书、任玉丽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辽阳市白塔区瓦窑街北园委、辽市房权证辽市第003762**号、建筑面积61.79平方米的房屋以150,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同日支付给二被告150,000.00元购房款,二被告出具收条一份。2015年2月16日原告为该房屋缴纳税款1,500.00元。本院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表、税收缴款书、收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臧杨与被告魏玉书、任玉丽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书,该契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二被告同意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臧杨与被告魏玉书、任玉丽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被告魏玉书、任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臧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魏玉书、任玉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