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协商和好,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