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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协商和好,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