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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冉求发与冉雨、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求发,冉雨,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冉求发,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满城县神星镇荆山村村民。被执行人冉雨,男,1957年6月23日生,满城县神星镇荆山村村民。被执行人: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冉求发与冉雨、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满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保定鑫海纺织有限公司存款52504元至满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