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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51-1号原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甲铭,董事长。被告: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郭咸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东至尧舜农贸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即座落于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2-1402房产徐房权证泉山字第111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龙伟审 判 员  胡少斌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泽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