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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袁国文与刘庆兰、臧连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袁国文,女,1969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刘庆兰,女,1970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臧连伍,男,1970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执行袁国文与臧连伍、刘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臧连伍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臧连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臧连伍银行存款151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刘福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