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羡枝与邓壮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羡枝,邓壮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80号原告:黄羡枝。委托代理人:李文赞。被告:邓壮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羡枝诉被告邓壮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羡枝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羡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羡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黄羡枝负担。审判员 苏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