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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羡枝与邓壮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羡枝,邓壮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80号原告:黄羡枝。委托代理人:李文赞。被告:邓壮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羡枝诉被告邓壮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羡枝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羡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羡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黄羡枝负担。审判员  苏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