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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祝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棉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于石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石棉县。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12时许,祝某某在邻居郭某某家吃饭期间饮酒。15时许,祝某某无有效证件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柴某某,由石棉县宰羊乡往石棉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108线2569km+100m石棉县超限超载检测站处时被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因祝某某有酒后反应,民警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又将祝某某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15年1月19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检验,祝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祝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挡获照片,证明案发经过情况及祝某某到案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祝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及该机动车的登记情况;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样本照片、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对祝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及对其血液中酒精浓度进行检验的情况;证人周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证明祝某某饮酒的情况;证人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认罪供述,证明祝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经过情况;证明,证明祝某某因“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已负债,其妻体弱多病需常年服药,除祝某某一人打工挣钱供养家庭外,家中无其它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明属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已高达124.6mg/100mL,系醉酒。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因“5.12”汶川地震等原因致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依法对其被并处的罚金予以免交;结合其犯罪情节较轻,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祝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此罚金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华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