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寿芸与被执行人蒋霏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寿芸,蒋霏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苏寿芸。被执行人蒋霏霏。申请执行人苏寿芸与被执行人蒋霏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霏霏支付了1176元赔偿款给申请执行人苏寿芸,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下不足清偿部分债务利息的追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