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与江西省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北湖支行,江西省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笑笑商贸有限公司,罗梓武,罗小燕,罗毅,周琴,徐献忠,胡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