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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兴光与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光,杨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刘兴光,农民。被告杨森,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光诉被告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依法向原告刘兴光送达传票,要求其到庭补充被告详细住址信息材料。原告刘兴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 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艳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