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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76-7号 王启龙与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龙,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76-7号申请执行人王启龙被执行人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启龙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2354374.9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9740元及执行费509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鄂掇刀诉保字第00093-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被执行人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的货款150万元。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认可尚欠被执行人货款531631.90元,质量争议未解决;于2015年4月8日回函称已解决质量问题,确认尚欠被执行人货款为436556.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门瑞铂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的债权436556.84元。责令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向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启龙履行义务,支付货款436556.84元,款项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户名:掇刀区法院执行标的专户,开户行:农行荆门掇刀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宏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